江西空管分局开展新管制大楼第二阶段实验运行工作 |
文章来源:张钰 发布时间:2025-04-05 06:26:43 |
[12]张军:《走进经济法》,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60页。 {32}易军:《论人格权法定、一般人格权与侵权责任构成》,《法学》2011年第8期,第80-91页。以无关联之理论作为人格权法定的佐证,是缺乏说服力的。 {12}国内主张人格权属宪法权利最力者,当属尹田教授。{4}姚辉:《关于人格权性质的再思考》,《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3期,第15页。 三人格权作为权利的论与思 人格权殊难定义,甚至其存在与否也尚面临争议,{73}直接原因是其客体之不易确定,而根源则在于人们对于人格权作为权利这一命题的认识不同。这是学界的主流观点,但也有学者持不同看法,认为《瑞士民法典》第28条只是有关人格保护的一般规定,并非确立了一般人格权。法定论者给出的理由,包括利于人格权普及、历史传统使然以及与民法精神相呼应等等,大多属于价值论、功能主义范畴,论证效力有限。 {70}因此,在法律领域较早产生了对理性主义的反思潮流。{52}考默萨此言是在论述美国法中的问题,但是,其言论作为对研究方法的批评,放到中国的语境中依然可堪借鉴。最后,考虑到相较于我们生活中的主流群体,临床法医心理学家的群体是典型的更为多元化(至少在种族和文化上如此),也有必要指出法医心理学家们对由这些多元化而产生的问题很敏感。 [7]恰恰相反,我的目标是更为批判性地回顾,为的是向我们已做了的以及未做成的汲取经验和教训。(五)、法心理学家必须了解和熟悉法学 很多法心理学领域的研究者缺乏法学的精细知识。据悉,维拉诺瓦会议有来自法心理学各领域的近60位专家与会。这些成就在其它很多文章中已得到了印证(See, e.g., Brigham, J. (1999)。 毋庸置疑,法心理学现在比以往更大更好.事实上在20世纪60年代,法心理学运动的动力已经复燃,并从那时起获得相当快的速度。2000年,我们的第14届会议在新奥尔良顺利召开,[61]在1998年时至少有2500篇此领域主题的文章发表(因为我限制了检索的内容,与1976年泰普(Tapp)使用的术语相同或相似,无疑数量总体上是被低估的),并且现在大约有20项法心理学研究生项目,至少有7项可提供心理学与法学的双联学位。 Perspectives on psychology and Low. Journal of Applied Social Psychology, 11, 314-355; Schlegel, J. H. (1979)。并且,其它术语,如被解释并被广泛使用的法医心理学家(forensic psychologist)或犯罪心理学家(criminal psychologist),[79]这些术语是太过狭隘而不能覆盖法心理学领域的范围。Law and psychology in Canada: The need for training and research. Canadian Psychology, 31, 61-73; Ogloff, J. R. P. (Ed.)。[36] 除弗洛伊德和闵斯特伯格之外,20世纪前30年间,一些心理学家在其著作中,或对心理学可能应用到法学中做出了评论,或实际上已经对相关的论题进行了实验。 当然,诸如美国心理学协会年会和美国法心理学协会/第41学会的双年会等专业会议为这一领域的研究者们提供有效的机会,以用来获得学习另外一个人的研究成果,并花时间了解其他人。事实上,在心理学的入门教材中很容易找到许多章节或是章节中的重要部分介绍其它新兴的和新近出现的领域,例如健康心理学和工业组织心理学。Perspectives on psychology and Low. Journal of Applied Social Psychology, 11, 314-355; Melton, G. B. (Ed.)。Law school: Legal education in America from the 1850s to the 1890s. Chapel Hill, NC: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 [54] Melton, G. B., Monahan, J., Saks, M. J. (1987)。 Bringing psychology to the legal system: Opportunities, obstacles, and efficacy. American Psychologist, 42, 493-494. [126] Melton, G. B. (1987)。尽管如此,如果有可能,在有一大批法心理学学者的一些机构中安排正式或非正式的访问教授/学者席位,那么对该领域来说将是不无裨益的。 六、结论 尽管法心理学运动在20世纪里的两次变动中经历了相当大的成功,为了确保运动不会衰退,上文中提出的担心必须被解决——就如在20世纪前30年那样,在法心理领域工作的我们必须对,确切的说,法学和心理学或者法心理学是什么,达成共识。An interdisciplinary approach to understanding social sexual conduct at work. Psychology, Public Policy, and Law, Vol. 5(3), 556-595. [109] Ogloff, J. R. P. (2002)。 因此,对于心理学来说,为了能够最大限度地影响法律,我们必须确保与法律相关的心理学的研究成果能找到途径以到达法律人的手中,并且确保我们生产的这些研究成果是有效且高品质的。Law-related courses and programs in graduate psychology departments. American Psychologist, 37, 267-278; Melton, G. B. (1990)。Law and the social sciences. London: Kegan Paul, Trench Trubner and Co. [33] Cairns, H. (1935)。斯莫尔将这105篇文章分为了三类。[17] Ogloff, J. R. P., Tomkins, A. J., Bersoff, D. N. (1996)。On the witness stand: Essays on psychology and crime. New York: Double- day. [36] Cairns, H. (1935)。 尽管存有这些运动,但是为什么法心理学运动对法学影响甚微呢(心理学亦如此)?如果不去考虑——以及回答——此问题,可能就会导致运动的消亡。第二,在应用心理学研究成果时,法心理学家应只能参与法律问题的讨论。 Education and training in psychology and law/criminal justice: Historical foundations, present structures, and future developments. Criminal Justice and Behavior, 23, 200-235; Stevens, R. (1983)。[50]该书由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作序,他指出:所有从事与社会控制有关的科学,在各个方面都对法理学有影响……那么很明显,探讨与法律有关的一些社会科学的关系是及时的并且意义重大的.[51]凯恩斯在他的书中探讨了五门社会科学——人类学、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政治理论——以及它们在法律中的应用。 Jingoism, dogmatism and other evils in legal psychology: Lessons learned in the 20th century. In R. Roesch, R. Corrado, R. Dempster (Eds.), Psychology in the courts: International advances in knowledge. Amsterdam: Harwood Academic. [119] Ogloff, J. R. P. (2002)。心理学要对社会有影响,那么至关重要的就是要对法律有影响。 Psychology and law: The state of the discipline. New York: Kluwer Academic/Plenum)。Realism in psychology and humanism in law: Psycholegal studies at Nebraska. Nebraska Law Review, 69, 251-277; Ogloff, J. R. P. (Ed.)。心理学的当代定义显示出心理学家们本身就关注行为和心理历程。第五,这是所有理由中最令人信服的一个,此领域的研究学者可以拥有一个共同的身份——他们会被称作法心理学家. 对于法学和心理学(以下简称法心理学)是什么,阅读本篇文章的每一位读者可能会持有不同的看法。 Psychology and the law: An overview. Annual Review of Psychology, 27, 359-404. [10] Melton, G. B. (1990)。相似地,法心理学可能延伸到人类行为这一现实理论之外。 Law and psychology: A movement whose time has come. Annual Survey of American Law, 1994, 581-630. [67] Grisso, T., Sales, B. D., Bayless, S. (1982)。在该案中,法庭支持了一项马里兰州的立法,当被告在场,儿童可能承受的巨大的情感伤害时,其允许单项封闭电路的电视机来呈现儿童证人的证词使用。 从传统心理学基金会获得研究经费的支持是很困难的,这一直以来都是很多法学研究者的经验。Legal psychology. Psychological Review, 36, 13-26. [83] 在和BruceD.Sales讨论这一术语时,他准确地指出这个术语可能会限制提供开设心理学-法学双联学位的项目(例如法律博士/哲学博士)。 法心理学(legal psychology)这一术语足以覆盖法学中适用心理学的所有领域。A history of American law (2nd ed.)。Hugo Munsterberg: A study in the history of applied psychology. American Psychologist, 32, 824-842. [27] Loh, W. D. (1981)。很多选修了法心理学课程的本科生对申请法学院感兴趣——并且最后会有很多人将进入法学院。 作者:詹姆斯 R.P. 奥格洛夫 邓云成 汪若男 【作者简介】 詹姆斯 R.P. 奥格洛夫(James R. P. Ogloff),现为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Monash University)教授,法医行为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只要说律师、法官和司法界的其他人没有阅读心理学期刊就够了——在我的经历中,他们甚至可能不知道如何找到这些期刊,如果他们有这样的需要的话。 讽刺的是,就已做的研究和著作的相关描述而言,前文中很显著地提到了本世纪早期所做的研究,其显示出了比现今普遍所做的更为多元化。今天,我们领域中有非常多的学术期刊以此命名——在1977年创办了我们自己的期刊《法律与人类行为》(Law and Human Behavior)。 (十)、反对性别歧视和种族中心主义 在奥格洛夫所著最近的一个章节[119]中,指出过:长久以来我们都忽视我们研究现象中的性别、民族、文化的差异以及性别角色等问题。Psychology and the law: An overview. Annual Review of Psychology, 27, 359-404; Wiener, R. L. (19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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